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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勞動是勞動平臺化、數字化、智能化的重要體現。由于數字勞動是數實結合的綜合性勞動,是全民廣泛參與的科技勞動、智識勞動、情感勞動和賽博格勞動的集中表現,是新型的大眾性勞動,因而在分配層面也引致了新的難題。
一是數字生產資料的壟斷問題。
數字勞動的核心生產資料即數字技術、數字平臺和數字媒介,它們是數字勞動得以進行的前提。在數字勞動過程中,有些數字生產資料是私有企業、數字企業自主研發和創造的,這些數字生產資料往往會被數字企業和數字平臺私有化,這就引發了數字生產資料的資本化和壟斷問題,最終造成數字技術無法實現價值普惠和造福大眾。
二是數字勞動者的主體性問題。
數字勞動是勞動者與數字機器的交互性勞動過程。數字勞動者往往與數字機器進行著共謀、互動與雙向變換。特別是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數字機器似乎成了獨立的“勞動主體”,而勞動者則成了數字機器的看管者。隨著數字—智能機器深度嵌入數字勞動,人的勞動與機器的勞動的邊界將進一步“模糊”,由此會引發究竟按人的勞動分配還是按機器的勞動分配的問題。
三是數字勞動產品的占有問題。
數字勞動的直接目的是生產數字產品,數字產品如何分配是數字勞動的重要議題。除此之外,數字勞動以各類應用軟件(APP)為最直接形式將用戶吸納到數字界面中,人們在數字空間和平臺中進行著購物、交易、工作、交往等活動,這些活動盡管不全是數字勞動,但它往往會生成海量的信息和數據,這些被聚合而成的“一般數據”往往具有公共性價值,而它們卻并不歸用戶所有,而是被數字平臺占用了。這就引致數據生產者無法占有數據的問題。
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分配機制,優化數字勞動環境,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一,建構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數字勞動最基礎的要素是“數據”,數字勞動引發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主要體現在數字生產資料的占有和數據產權方面。為此,要構建適應我國數據特征、符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規律的數據基礎制度,把握數據產權、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的基本規律,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數據要素治理制度,形成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建構數據基礎制度歸根到底要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按照確權授權的標準使用和獲益,形成對不同勞動主體數據要素權益的保護。
第二,建構數字勞動平臺聯管聯治機制。
數字勞動牽涉勞動者、數字企業和政府部門等多方主體,特別是數字平臺與數字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勞動關系,因而需要建立對多方利益主體的聯管聯治機制,規范各數字主體的市場行為,防止數字資本的野蠻生長及其對數字勞動者的控制,防止數字平臺資本化及其對數字生產資料、數字產品的壟斷。具體來說,要統籌好政府監管引導和數據市場自律的關系,統籌好行業協同監管和數字企業自治的關系,統籌好數據國內交易監管與跨境流動分類分級監管的關系,構建多渠道、便利化數字市場準入機制,打破“數據壟斷”,堅決打擊數字惡意炒作,反對數字勞動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健全激勵相容、兼顧多方的數字勞動聯管聯治機制。
第三,建立數據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機制。
當前,要促進數字勞動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公正,需要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機制和開放收益合理分享機制,特別要優化數字勞動的分配結構,建立激勵與規范相結合、效率與公平相統一的數據價值分配機制,消除不同區域和群體間的數字鴻溝,更加關注數字權益特殊群體的利益。要鼓勵各類數字平臺、企業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分紅、提成等多種渠道探索和健全數字勞動收益共享方式,鼓勵數字企業通過合法渠道依托公共數據為社會提供數字公益服務,推動數字勞動成果在生產、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的公平分配,形成共建共管、開放共享的數字勞動分配格局。